关于征求《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通知-亚博888

发布日期:2018-07-12 17:00 阅读:字体【  】
《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草案)》已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审议。现将《规定》草案修改稿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请于2018年7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通信地址:淮南市政务中心b座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电子邮箱:hnsrdfgw@sina.com 联系电话:6678681 6678682


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

[t0]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t0](草案修改稿)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强化联防联控长效工作机制,完善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以及考核问责机制,并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查处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占道销售烟花爆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物业管理单位做好服务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以及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报告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婚姻登记、殡仪馆、陵园等单位开展宣传,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是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做好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物业管理单位和宾馆、酒店等单位应当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日常宣传、引导、监督,及时劝阻、报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组织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教育部门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的教育和监管。 第七条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大通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寿县、凤台县、潘集区人民政府和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当确定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 第八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下列场所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以及通信、邮政、快递、金融等企业; (二)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和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 (五)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 (六)经营性墓地、公益性墓地、陵园; (七)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以及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八)民用爆炸物品、化学危险品、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高层建筑,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以及停车场(居民地下车库)等部位;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地点,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逢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空气重污染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告知公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和地点,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向禁放区域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管理或者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或者不报告的,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物业管理单位和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或者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公民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以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相关投诉举报不及时登记、查处的; (二)对违法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